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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测拍点7月底全面公布

信息来源:uoojoo.com   时间: 2012-07-23  浏览次数:476

     针对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及使用上,仍不同程度存在未设置提示牌、相邻监控间距过短、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7月16日,江西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交警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非现场执法工作的通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对辖区设置的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非现场测拍点进行全面公示,并在7月底通过媒体发布。

  全面公示、合理设置测拍点

  原则上不允许在施工路段、弯道、坡道和隧道等路段设置测拍点,同一大队在同一时段对同一道路、方向、种类违法行为只能启用一个测拍点

  通知要求,各支队、大队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及《江西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若干规定》第十条等规定要求,对辖区设置的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非现场测拍点进行全面公示。

  要在测拍点路段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的范围内设置测拍警告标志,测拍设备设置地点应当由支队统一于7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的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

  各大队选择测拍点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选择平直路段等路况较好路段,原则上不允许在施工路段、弯道、坡道和隧道等路段设置测拍点。

  对辖区测拍点设置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相邻大队同方向道路上同类违法行为测拍点设置间距应大于60公里,同一大队在同一时段对同一道路、方向、种类违法行为只能启用一个测拍点,跨支队相邻两个大队的测拍点设置由支队按以上原则协商确定。

  针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交通违法行为拍摄点位置特征不明显,无可识别的显著性、惟一性标志,在照片中难以固定车辆违法发生地具体位置的,各大队应在监控设备拍摄范围内设置一块固定路标,以固定具体违法地点。

  规范图像采集和录入审核环节

  指定专人对拍摄的违法车辆的类型、号牌、外观特征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10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各大队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图像信息采集。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要叠加有交通违法信息。

  对于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叠加信息中应有限速值和行驶速度值,且采用雷达技术测定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违法图片上还应叠加有雷达测速方向。对需现场手动操作的图像取证设备,应当由按规定着装的交通警察执行,并使用制式警车。

  同时要严格执行交通技术监控资料信息审核制度,指定专人对拍摄的违法车辆的类型、号牌、外观特征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被测拍设备记录之日起的10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当事人申诉拍摄的车辆系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发生地的高速交警大队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车辆进行核对,对能够确认情形的,应当在核对完毕后及时将违法信息删除。

  严格证据信息存储

  对不合格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也应当建档储存备查,不得自行删除或核销,保存时间与交通违法证据一致

  各大队要对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数据信息进行建档,定期刻录成光碟备查(刻录的数据应当包括车辆违法的基本信息、照片或录像),不得进行与事实不符的编辑改动,证据的存档期限为两年,超速50%以上的违法数据和信息存档期限为3年。

  对不合格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也应当建档储存备查,不得自行删除或核销,保存时间与交通违法证据一致。

  通知还要求,各大队要在7月20日前对辖区测拍点提示标志设置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于8月10日前设置到位,并以图片形式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对未按时设置警告标志的,总队将责令暂停开展交通技术监控信息资料采集工作。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监控设备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