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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运行

信息来源:uoojoo.com   时间: 2012-10-26  浏览次数:661

     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8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标志着检务督察制度从试点逐步迈向全面推行的新阶段。 

     五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务督察工作,曹建明检察长多次亲自主持党组会研究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重大举措,召开检务督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认真总结、分析督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坚持把开展检务督察作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促进检察队伍和业务建设的重要抓手。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和全体督察人员在检察长和检务督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积极探索和实践,检务督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亮点一:99.7%的市级院开展了检务督察 

     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以贯彻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落实执法办案制度和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严明执法作风和遵守检容风纪情况、警车和枪支弹药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等内容为切入点,不断加大督察力度。高检院先后组织开展8次集中督察活动,对29个省(区、市)的271个检察院以及53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进行了督察。32个省级检察院、380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9.7%)、2678个县级检察院(占县级院总数的87.7%)累计开展检务督察活动13.7万多次。 

     亮点二:检务督察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高检院相继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汇编下发《检务督察工作实用手册》,统一制作检务督察文书和专用证件,初步形成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规范检务督察活动的制度体系框架。 

     各地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高检院的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检务督察工作的职责权限、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纪律要求和基础保障等内容,规范检务督察工作的计划立项、方案审批、组织实施、问题处理和成果运用等程序,提高了检务督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山东省院制定《关于强化检务督察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检务督察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以及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机制。上海、青海等省(市)院印发《关于加强检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突出检务督察工作重点,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江西省院制定下发《关于配备检务督察装备的通知》,明确和细化检务督察装备配备标准。 

     亮点三:检务督察内容范围不断拓展 

     各地在开展高检院部署的六个方面重点工作的同时,注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延伸督察触角,不断拓展检务督察的内容和范围,扩大检务督察的影响力。 

     北京、河南、浙江等省(市)院针对一些重点案件开展个案督察,着力发现和解决检察人员在执法理念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上海市院紧贴执法办案,重点选择无罪判决、刑事赔偿、引发群众上访、自侦撤案、撤回起诉等案件开展检务督察,逐步将检务督察工作延伸至执法办案环节。安徽省院紧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开展督察,坚持“督、察、纠、改”多措并举,共对1553件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专项督察,查纠问题186个。湖南省院对可能存在办案瑕疵的128件案件进行督察,纠正办案瑕疵和处理错误案件81件,提出督察意见150余条,查清群众反映不实的案件33件。山西、西藏等省(区)院开展对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专项督察,有力促进了派驻监所检察工作。海南省院突击督察3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值班情况,进一步促进了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纪律作风建设。 

     亮点四:检务督察方式手段不断创新 

     各地在检务督察工作实践中,坚持创新方式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督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上下联动督察与异地交叉督察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督察活动,保证了检务督察的实际效果。 

    河北、内蒙古、河南、四川、广西、陕西等省(区)院将辖区检察机关划分为若干检务督察区,在各市院自行督察的基础上采取异地交叉督察活动。广东省及广州市两级院探索对自侦部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办案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现场督察。湖北省院、江苏省南京市院通过讯问室、来访接待室视频监控系统,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控申来访接待实行远程督察。云南省昆明市院、天津市北辰区院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和案件管理软件,对执法办案实行网上动态督察。辽宁、吉林、江西、贵州、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在每年重要节假日来临时,下发督察通知,开展督察活动。 

     亮点五:督察成果运用机制不断完善 

     各地在督察实践中注重督察成果运用,采取通报反馈、督察问责、纳入绩效考评内容、与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等多种途径,深化督察成效,增强督察权威。 

     高检院8次集中督察活动共发现各类问题2000余件(次),督促各省级院加强教育整改,建议有关单位对10名检察人员追究了纪律责任,15名检察人员被停职检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维护了检察纪律的严肃性和督察制度的权威性。 

     安徽省院共对5个市院主管检察长、17个基层院检察长进行了诫勉谈话,建议调整区院检察长工作岗位1人,立案查处2人,调离办案部门23人。福建、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省院建立检务督察通报制度,利用召开会议、下发通报等方式,严肃通报督察发现的问题。重庆市院、江苏省泰州市院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制作成检务督察专题片,在一定范围内巡回播放,提升检务督察实效。内蒙古、河南等省(区)检察机关在检务督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督察对象反馈情况,督促整改落实,并适时组织回访督察。河北省检察机关将检务督察情况记入部门和个人执法档案,政工部门把督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记功的重要参考依据。浙江、福建、重庆、四川、新疆等省(区、市)院把检务督察结果纳入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被通报、规定期限内未落实督察建议的检察院按照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分值,甚至取消当年先进基层检察院的考评资格。 

     亮点六:检务督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高检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督察人员。各地检察机关参照高检院的做法,积极组建检务督察机构,加强督察队伍建设。各省级院及分州市院基本都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和检务督察室。 

     黑龙江、吉林、浙江、山东、湖南、云南等省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务督察处,山西省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局,山东省18个市级院中,12个市级院检务督察机构正式列编。福建省院建立督察长任命上提一级制度,规定下级检察院督察长由上级检察院党组任命。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350个地市级检察院和2332个县区级检察院设立了检务督察工作机构,分别占市、县检察院的91.9%和76.16%;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专职督察人员1627名,兼职督察人员17142名,初步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检务督察队伍。 

     亮点七:检务督察职能作用日益凸显 

     实践证明,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工作落实、规范执法活动、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检察形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确保了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以来,各级检察院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普遍开展了以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为重点的检务督察活动。中央和高检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一经作出,各地就及时派出督察组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贯彻落实,推动有关决策部署在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得到贯彻执行,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坚持把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提高了制度执行力。

     二是促进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开展检务督察,重点加强对公诉、反贪、渎检等重点执法岗位和环节的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严肃执法纪律,确保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保安全办案、廉洁办案。 

     三是强化了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通过加大现场督察力度,灵活运用暗访督察、突击督察、随机督察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行举止,检风检纪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广大干警遵守各项纪律禁令的自觉性明显提高,检察职业道德和检察职业行为规范得到有效践行,检察机关的社会满意度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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