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设备监控项目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纳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炉还应监控一氧化碳、氯化氢;钢铁行业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和供料除尘系统、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排放标准中规定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还应监控相应特征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