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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谁该为多出的33套闭路监控设备埋单?

信息来源:uoojoo.com   时间: 2021-01-02  浏览次数:55

  合同中约定安装15套闭路监控设备,实际却安装了48套,多出的33套设备由谁埋单?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改判开发企业支付该笔款项。

  基本 案 情

  2010年11月21日,纯泰公司与江中公司签订《中江国际花苑小区智能化系统弱电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纯泰公司为江中公司中江国际花苑小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安装,附报价表一中约定纯泰公司为江中公司安装小区闭路监控系统15套,附属材料总报价90000元。至2017年底,纯泰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合同,实际安装到位48套闭路监控系统。江中公司支付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但对于增加项目的工程款未予支付。纯泰公司称系在江中公司法人的要求下,多安装33套,但江中公司予以否认。

  法院 裁 判

  一审法院未支持纯泰公司的诉求。连云港中院经审理查明,纯泰公司为江中公司安装的48套闭路监控系统为一个完整系统,现江中公司仍在使用中,且从未要求江中公司予以拆除,故改判支持该部分诉求。

  法官 说 法

  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仅指合同内的工程量为一次包干价。如果实际增加了工程量还应据实结算。本案中,纯泰公司实际施工的数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量,且江中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涉案工程,故江中公司应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

  江中公司自认接收了纯泰公司的全部设施并使用至今,且未要求纯泰公司拆除,纯泰公司安装的设备并未造成江中公司的损失,故纯泰公司享有要求江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编辑 | 张晓晓 供稿 | 民五庭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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